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5年6月16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55701998號函 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 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旨揭業務,擬於115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教師至該署支援,工作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 區及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之編制內專任 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 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須熟悉文書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
...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