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教育部113年1月23日臺教學(五)字第1130007175A號函辦理。 |
二、 |
有關113年反毒有功人士、團體評選標準如下: |
(一) |
以民間人士或團體優先,公務人員次之、公務機關次之。 |
(二) |
以第一線實際承辦人員優先,督導及協辦人員次之。 |
(三) |
因同一事蹟曾獲行政院表揚者,不再重複列入具體事蹟或表揚。 |
(四) |
反毒具體事蹟以連續性、長期性事蹟優先,偶發性、短暫性事蹟次之;惟具體事蹟期限:自112年3月起至113年2月底。 |
(六) |
評選時應考慮各推薦機關之衡平性,鼓勵各界參與。 |
(七) |
中央機關及其二、三級機關,有配合政府推動各項政策之義務,以不提報為原則,但具特殊性、創新性,且有具體績效者,不在此限。 |
三、 |
各單位於推動拒毒預防相關工作時,倘有適合表揚之有功人士、團體,請填具推薦表1式3份、推薦名冊1份,併附電子檔(word或ODF檔,以電子郵件傳送)及25頁以內佐證資料(1份),於113年2月23日(星期五)前逕送本局,無薦送者毋須回復,逾期不受理。 |
四、 |
表揚方式:以行政院名義製作獎盃及獎狀,於適當場合恭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發,獲選之軍職人員核予記功2次,獎狀不列入軍職人員候晉資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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