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4年3月13日臺教師(四)字第1142600526C號函暨「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以下簡稱商借原則)」辦理。 |
二、 |
教育部為辦理藝術教育相關業務,規劃於114學年商借公立學校優秀教師2名至教育部擔任行政工作,資格及工作內容如下: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小型規模學校指全校班級總數在12班以下之學校)。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或辦理藝術教育相關工作者優先考量。 |
(二) |
商借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商借期間合計不得超過8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2樓)。 |
13、 |
師培大學附設實驗小學辦理美感教育研究計畫。 |
15、 |
高級中等學校藝術才能班課程計畫之審核及核定。 |
三、 |
請有意願之教師於114年4月7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謝文瑾專員電子信箱:wenchin@mail.moe.gov.tw,連絡電話(02)7736-6309,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徵才訊息(含簡歷表)及商借原則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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