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名稱修正為「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發給獎勵金實施
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修正全文,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民國114年2月6日修正發布,檢送修正規定、修正
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二、依考試院、行政院114年2月6日考臺銓二字第11400003911號、院授人給揆字第11300034192號令辦理。
三、本要點本次修正主要係刪除榮譽紀念章規定並相應修正法規名稱、提高獎勵金及特殊功績勳績撫卹金發給標準,以 及除服務獎章外之勳章、獎章獎勵金改採即時發給。
四、請同仁自行下載附件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