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5年3 月5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522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 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二、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組相關業務,將於115學年度商借國 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兒園(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 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以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者尤佳。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二)商借期限:115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 年7月31日止。
(三)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工作地點:臺北市中正 區羅斯福路一段97號,近捷運中正紀念堂站3號出 口)。
(四)辦理業務:學前教育行政、課程教學、學前特殊教育相 關業務。
(五)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貴校(園)有意願之教師於115年4月10日(星期五)前以 電子檔寄送簡歷表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e-j434@mail. k12ea.gov.tw),將另案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 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