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9日修正生效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
二、 |
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依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案件,請依本辦法第三章(校事會議之組織及審議、校園事件之調查及輔導)相關規定調查處理,提醒學校辦理本案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一) |
有關校事會議組成部分,請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學校應於受理檢舉事件後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前項校事會議應置委員5人,其校事會議成員除依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外,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請各校務必檢視是否符合規定。 |
(二) |
本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校事會議組成調查小組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從調查人才庫推舉3倍至5倍學者專家,供學校遴選3人或5人為委員,並應全部外聘;另調查小組委員應包括法律專家學者至少1人,但偏遠地區學校,不在此限。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學校家長會代表陳述意見;學校無教師會者,應邀請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陳述意見。 |
(三) |
本辦法第18條規定,校事會議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審議處理事件之調查小組委員或學校直接派員調查之調查人員。 |
(四) |
有關組成調查小組部分,請依本辦法第13條規定,校事會議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決議調查事實之方法: |
1、 |
涉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所定教師懲處之情形,且其情節明顯未達應依教師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程度者,校事會議得決議無須組成調查小組,由學校直接派員調查。又調查教師懲處事件時,發現該事件屬應依本法第14條至第16條或第18條予以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之情形者,應報學校確認後,改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2、 |
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5款、第16條第1項或第18條第1項情形者,由校事會議依本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3、 |
有關教師行為違法情節輕重判斷部分,請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應審酌下列因素: |
(2) |
對學生之侵害行為應受責難程度,包括故意、過失、悛悔實據及其他相關因素。 |
(3) |
對學生侵害行為之次數、頻率、行為手段、重複違犯及其他相關因素。 |
(五) |
依本辦法第8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涉及第2條第4款、第5款規定情形後,應即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並得依法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物品,或作必要之說明。 |
三、 |
本案倘貴校有依本辦法處理之旨案案件,請檢附校事會議紀錄及簽到表,於校事會議紀錄說明案件狀況,並列名適用法條及依會議決議結果分述如下: |
(一) |
倘教師行為涉及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請檢附校事會議紀錄(含案情說明、簽到表、決議內容)及校安通報紀錄報局憑辦。 |
(二) |
倘教師行為涉及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情形者,請依上述規定組調查小組,並檢附校事會議紀錄(含案情說明、簽到表、決議內容)及校安通報紀錄報局憑辦,另應於公文載明請本局推舉調查小組成員。 |
五、 |
倘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室各區承辦人(分機7456-7459)。 |
(一) |
葉佳旺課程督學:桃園區高中、平鎮區高中、龜山區高中、蘆竹區高中、中壢區國中、平鎮區國中、龍潭區國中、大溪區國中、大園區國中、龜山區國中、蘆竹區國中、楊梅區國中、新屋區國中、觀音區國中 。 |
(二) |
楊喻晴小姐:桃園區國小、八德區國小、復興區國小、楊梅區國中、觀音區國中、新屋區國中、復興區高中及國中。 |
(五) |
孔科穎先生:觀音區國小、新屋區國小、楊梅區國小、大溪區國小。 |
(六) |
秦國容小姐:八德區國小、中壢區國小、平鎮區國小、龍潭區國小、大園區國小。 |
(七) |
羅貝珍小姐:中壢區高中、 龍潭區高中、大溪區高中、 八德區高中、大園區高中。 |
六、 |
如涉班級經營、教學不力及不適任教師事宜,請洽各階段別科室(高中科、國中科、國小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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