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所稱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又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本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含教師兼行政人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三、上開人員赴港澳前,請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不分平日、假日赴港澳,應於出境日三日前至差勤系統-赴大陸地區申請單完成登錄,並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如附件),且不論公務或非公務事由,均應至大陸委員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人事室留存。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